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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系(部)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徐辉 来源:工会 阅读次数: 日期:2021-03-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系(部)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是系(部)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是系(部)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部门事务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应尊重和支持系(部)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工会各项任务,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讨论系(部)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联合分工会各部门需要分别做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讨论系(部)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系(部)分工会工会工作报告;(联合分工会各部门需要分别做工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系(部)分工会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收入分配及其他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

(五)审议系(部)分工会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系(部)分工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等;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系(部)分工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系(部)党政与分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应不断创新载体、拓宽与教职工沟通的渠道,应及时听取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九条 凡与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单位教职工组成系(部)教职工大会成员。

(一)离职、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其资格自行终止。

(二)在学校内调动至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其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条 系(部)分工会可根据人数多少确定是否成立工会小组。(便于开展工作联合分工会各部门单独成立工会小组)

第十一条 教职工参加系(部)教职工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建议,充分发表意见;

(三)就本分工会的工作向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系(部)分工会教职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所在系(部)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参加系(部)教职工大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及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系(部)教职工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院级教职工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积极践行生态环保理念,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系(部)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四条 为了减少人员重叠、精简会议、加强工会的作用,系(部)教职工大会与工会会员大会采用一体化的制度。系(部)教职工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大会系(部)工会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届教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与工会会员大会采取两会合一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召开系(部)教职工大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出席,大会表决需有应到会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问题经系(部)分工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同级党组织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系(部)分工会应在召开系(部)教职工大会一周前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中心议题、日程安排等事项,以便备案。

第十七条 人数较多的系(部)分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教职工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和委员共计三到五人组成(联合分工会各部门需每个部门至少有一人),在系(部)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应设立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立案、整理、登记、检查和落实工作。系(部)教职工大会也可以根据部门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五章 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十九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应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主要领导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负责系(部)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条 召开系(部)教职工大会应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换届工作及换届会议的筹备;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一般由党政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教师代表组成,同级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工会小组组建方案,组织教职工选举。

(二)拟定大会中心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三)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征集系(部)教职工大会提案。

(四)做好有关沟通工作,会前就有关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方案,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由行政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大会进程。换届大会一般分四个阶段:预备会、开幕式、分组讨论、闭幕式。届中会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开幕式、分组讨论、闭幕式。各阶段会议持续时间由会议内容决定,会议进程应确保完整。

第二十二条 召开系(部)教职工大会正式会议时,在开幕式上本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应做行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应提交大会在闭幕式上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系(部)分工会主席和提案工作小组组长应分别向大会做教职工大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应在大会开始或结束时,致开幕词或做总结讲话。召开换届大会时,应邀请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和校工会负责人到会指导。

第二十四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换届时,召开正式会议前应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议题为听取筹备工作报告;通过大会主要议题和议程。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工作。大会的议题、议程、主要报告应事先印制成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后提前发给每位与会人员。大会闭幕后,及时做好大会精神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系(部)教职工大会应建立提案征集、处理制度。会议筹备组于系(部)教职工大会召开半个月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截止时间、提案的主要内容、立案的条件等,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提案的内容应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教代会主要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问题。提案由一名教职工提出、二名教职工附议,也可以教职工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和建议措施等内容。系(部)教职工大会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整理、登记、检查和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处理程序

(一)提案审查:由提案工作小组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查:是否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本单位职权范围能否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报筹备小组讨论确定是否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作为意见或建议向有关方面反映。

(二)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提案工作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由系(部)分工会有关行政领导承办处理。

(三)提案办理:提案承办人接到提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有条件落实的提案,都应及时落实;对提案做到件件有答复,件件有交代。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筹备小组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存档备查。提案工作小组应在下一届系(部)教职工大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及本次提案征集情况向代表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系(部)分工会是系(部)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召开系(部)教职工大会的方案,提出系(部)教职工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

(二)做好系(部)教职工大会的宣传、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三)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系(部)教职工大会有关工作;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和代表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系(部)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通过系(部)分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参加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其他重要会议及相应的工作机构,源头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总结、探索民主管理经验,开展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完成教职工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系(部)分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和修改权在学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