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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徐辉 来源:工会 阅读次数: 日期:2024-09-14

秦皇岛市总工会文件


秦工字〔2024〕57号


秦皇岛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总工会,市属各系统、 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总工会党组 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25 1月1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秦工字〔2023〕82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总工会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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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发扬团结互助精神,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 平,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互助覆盖面,提高救助效果, 进一步推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互助”), 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病医疗互助是由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与,不以 盈利为目的,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患大病的职工提 供经济帮助。

第三条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 充,是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群众性、互 助性。

第二章互助条件和期限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 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 河北省职工服务网注册并经过实名认证的秦皇岛市工会会员且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 定交纳互助金,团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第五条大病医疗互助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加入人数 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达到100%;51-100人 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需达到85%以上;101人以上的单位,职 工参加人数需达到70%以上。

第六条各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社保缴费证 明,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填写完整的《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 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3.填写《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人员名册》并加盖单 位工会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七条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零 时起到12月31日24时止。



第三章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活动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由市总工 会分管负责同志为主任,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县区 工会及基层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市活动。办公室设 在市总工会保障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全市职工大病医





疗互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对大病医疗互助工作进行指导与监 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每年召开一 次会议,根据资金运行情况,研究调整下一个互助期的交费和补 偿标准。

第十条秦皇岛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 助日常管理,委托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大病医疗互助工作。

第十一条各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 区总工会,市属各系统、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要指定专人负 责大病医疗互助工作,做好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代收代缴、政 策宣传、信息传送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互助金的来源: 1.职工个人交纳的互助金; 2.单位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互助金的利息收入;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交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互助 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县区工会或基层




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补 助,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 代为交纳。

第十四条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统一收取。交费时间从每年 10月20日开始到12月31日截止,交纳下一年度互助金,逾期 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市职工服务中心对全市大病医疗互助金实行统 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支付。建立互助金专户,独 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救助对象、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活动救助对象为:(一)参与职工或困难职工  本人、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但尚就读 于正规全日制学校者,硕博士在读生除外,下同)中身患大病的。 (二)参与职工或困难职工本人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 残疾或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

第十七条补偿范围:一是按互助期内的累计住院费用给予 补偿;二是按互助期内的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因住 院或慢性病门诊治疗,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实行分段计 算,.累加补偿。互助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九条 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或





累计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内个人负担包括乙类的5%)达到1500元,补偿5%;1501元至 30000元的,补偿15%;30001元至50000元的,补偿30%;50001 元以上的,补偿40%。

第二十条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统 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个人负担达到2000元,补5%,2001 元至10000元的,补偿10%;10001元以上的,补偿20%。 一个 互助期内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一条凡连续交纳互助金满3年的,从第4年起互助 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再提高2%。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到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个互助期计算,并享受相应补偿;法定年 龄退休前连续交费满3年未享受过补偿的,从退休之日起1年内, 可享受一个互助期的互助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 职工本人未享受互助补偿的,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含已 18周岁,但尚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者,硕博士在读生除外) 因患大病住院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互助条件的可享受 互助金补偿,最高补偿金额10000元。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偿。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本人或未就业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有一人享受互助金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遭受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 的参与职工和困难职工,具体执行以下救助标准。(一)因非工




伤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含 《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证》等),I  级给予30000元救 助金,Ⅱ较I  级减少2500元,以此类推。其中,因交通事故造 成残疾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 险职工无责任的,I 级给予30000元救助金,Ⅱ较I 级减少 2500元,以此类推。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 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 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二)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的,给予30000元定额救助。其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 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 责任的,给予30000元救助;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 按照无责任相应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 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三)由于火灾导致 职工家庭财产(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 《火灾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 损失清单》认定损失总额20%的标准给付救助金,最高救助标 准不超过30000元。(四)享受上述保障的救助对象同时发生 医疗费用,不影响其享受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救助条款。(五) 同一家庭遭遇火灾事故中有2人以上符合救助对象申报条件的, 由其中一人作为保障对象申请救助金;因家庭火灾造成的伤残或 财产损失只能享受一项救助。

第二十四条根据当年资金结余情况,由秦皇岛市职工大病





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制定大病互助二次补偿办法,按照当年资金 当年使用的原则,对自付金额较高的患重大疾病的职工进行二次 补偿。



第六章互助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市职工服务中心从医保导入数据并进行筛查, 将符合报销条件的人员名单发送至各县区总工会及直属基层工 会指定的邮箱,各县区总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负责通知本单位职 工,职工按要求提供电子信息,基层工会负责将职工电子信息上 传至市职工服务中心。市职工服务中心根据上传的信息进行组 卷,将互助补偿金汇入职工银行卡,以短信方式通知本人,并可 “工会在你身边”微信小程序中查询补偿信息。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大病互助补偿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表;此表由 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填写并盖章;

2.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申请互助补偿金时,仍需到窗口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 资料:

1.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家属补偿金申请表》;此 表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填写并盖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3.职工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就业证明(原件);

4.职工子女的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三选一);出生 证明、在校证明原件;

5.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大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 院出具的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出院结算单或当地医保部门出 具的费用结算凭证。

第二十八条涉及职工去世且无法提供本人账户信息的,需 要补充以下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二选一); 2.声明(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3.保险金申请权益确认书(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4.多申请人信息表(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5.受益人关系证明(单位盖章,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6.所有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7. 申请人户名的银行卡复印件(标注持卡人姓名)。 第二十九条职工申请两项免费救助应提供以下资料: 1.秦皇岛市工会会员两项免费救助申请表。

2.因非工伤意外伤害身故者,需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公安 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导致伤残者应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书》、《伤残评定书》或《残疾证》。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





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家庭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产权证,因家庭财产发生火灾损 失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消防部门出具 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未明确财产损失总额的,应同时提供由消 防部门出具的《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 房屋产权证及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房产证(宅基地 证书)所有人为救助对象本人;所有权为救助对象配偶的,须出 具能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结婚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 )

第三十条参与职工在互助期内异地转移就业的,可由本人 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通过原单位基层工会申请救助。

第三十一条异地参加医疗保险,本地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 职工,符合报销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书、 出院结算单或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凭证。只可以享受住 院补偿,不享受慢性病补偿。

第三十二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如中途退出基本医 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算起,不再享受互助金补偿。如中途加入 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下月起转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互 助金补偿。




第七章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三十三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期满,本 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救助申请受理期 为两年(从救助期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互助期而治疗还未结束,又未按规定期限续缴下期 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2.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意外灾害、酗酒、自伤自 残等其它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5.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补偿金或救助金的;

7.其他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除上述条款外,参与职工或困难职工本人因非工伤意外伤害 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活动无救助责任:1.工伤;2.疾病或医疗事故;3.因酒驾、醉驾、 无证驾驶造成事故致死致残的;4.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5.未出具《火灾事故 认定书》,以及申请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被公安或相关部门认定为 故意纵火的。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 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职工服务中心举报。

第三十六条市职工服务中心将委托市医疗保险稽查部门 对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核实,经查实 有违规现象,将比照医疗保险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职工服务中心将定期在市总工会官网对大 病医疗互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互助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 委员会的审计审查,同时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政府审计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 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秦皇岛 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秦工字〔2023〕82号)同时 废止。






秦皇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