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总工会文件
秦工字〔2023〕82号
秦皇岛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总工会,市属各系统、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总工会党组 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秦皇岛市职 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秦工字〔2021〕75 号)废止。同时,市总工会对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现一并印发执行。
秦皇岛市总工会
2023年9月13日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团结互助精神,提高全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互助覆盖面,提高救助效果,进 一步推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互助”),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医疗互助是由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与,不以 盈利为目的,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对患大病的职工提供经济帮助。
第三条 大病医疗互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 充,是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群众性、互助性。
第二章 互助条件和期限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以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 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在 河北省职工服务网注册并经过实名认证的秦皇岛市工会会员且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均可在单位工会的统一组织下,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团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第五条 大病医疗互助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加入人数 在50人以下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必须达到100%;51-100人 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需达到85%以上;101人以上的单位,职工参加人数需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各单位参加大病医疗互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社保缴费证
明,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2. 填写完整的《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
并加盖单位工会公章;
3. 填写《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人员名册》并加盖单
位工会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第七条 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 日零时起到12月31 日24时止。
第三章 管理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活动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九条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由市总工 会分管负责同志为主任,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县区 工会及基层工会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市活动。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对大病医疗互助工作进行指导与监 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每年召开一 次会议,根据资金运行情况,研究调整下一个互助期的缴费和补偿标准。
第十条 秦皇岛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日常管理,委托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大病医疗互助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 区总工会,市属各系统、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要指定专人负 责大病医疗互助工作,做好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的代收代缴、政策宣传、信息传送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金的来源:
1.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 单位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 互助金的利息收入;
4. 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 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 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可由职工个人缴纳或用人单位缴纳,也可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有条件的县区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大病医疗互 助的职工在互助金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对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给予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 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统一收取。缴费时间从每年 10月20日开始到12月31 日截止,缴纳下一年度互助金,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市职工服务中心对全市大病医疗互助金实行统一 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支付。建立互助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救助对象、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活动救助对象为:
( 一)参与职工或困难职工 本人、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 周岁,但尚就读 于正规全日制学校者,硕博士在读生除外,下同)中身患大病的。
(二)参与职工或困难职工本人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
第十七条 补偿范围: 一是按互助期内的累计住院费用给予补偿;二是按互助期内的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因住 院或慢性病门诊治疗,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偿。互助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九条 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或累 计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 个人负担包括乙类的5%)达到1500元,补偿5%;1501元至 30000元的,补偿10%;30001元至50000元的,补偿20%;50001元以上的,补偿40%。
第二十条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统筹 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个人负担达到2000元,补偿5%, 2001元 至10000元的,补偿10%;10001元以上的,补偿20%。 一个互助期内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凡连续缴纳互助金满3年的,从第4年起互助 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再提高2%。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到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个互助期计算,并享受相应补偿;法定年 龄退休前连续缴费满3年未享受过补偿的,从退休之日起1年内,可享受一个互助期的互助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 职工本人未享受互助补偿的,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含已 满18周岁,但尚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者,硕博士在读生除外) 因患大病住院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互助条件的可享受 互助金补偿,最高补偿金额10000元。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偿。在一个互助期内,职工本人或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有一人享受互助金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遭受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的参与职工和困难职工,具体执行以下救助标准。(一)因非工伤 意外伤害致残的,依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正式评定意见(含《司 法鉴定意见书》、 《残疾证》等), I 级给予30000元救助金, Ⅱ级较 I 级减少2500元,以此类推。其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残 疾的,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 工无责任的, I 级给予30000元救助金,Ⅱ级较 I 级减少2500 元,以此类推。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应 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二)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给予30000元定额救助。其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公安交 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出险职工无责任的,给 予30000元救助;负次要责任及同等责任的,分别按照无责任相 应等级救助金的80%和50%给予救助;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 任和全部责任的,不予救助。(三)由于火灾导致职工家庭财产 (房体、设备)损失的,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 定书》、《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火灾导致财产损失清单》认 定损失总额20%的标准给付保障金,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0 元。(四)享受上述保障的救助对象同时发生医疗费用,不影响其享受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救助条款。
第二十四条 根据当年资金结余情况,由秦皇岛市职工大病 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制定大病互助二次补偿办法,按照当年资金当年使用的原则,对自付金额较高的患重大疾病的职工进行二次补偿。
第六章互助金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市职工服务中心从医保导入数据并进行筛查, 将符合报销条件的人员名单发送至各县区总工会及直属基层工 会指定的邮箱,各县区总工会及直属基层工会负责通知本单位职 工,职工按要求提供电子信息,基层工会负责将职工电子信息上 传至市职工服务中心。市职工服务中心根据上传的信息进行组 卷,将互助补偿金汇入职工银行卡,以短信方式通知本人,并可以在秦工之家小程序中查询补偿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申请互助补偿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表》;此表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填写并盖章;
2. 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申请互助补偿金时,仍需到窗口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表》此表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填写并盖章。
2. 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银行卡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3. 职工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就业证明(原件);
4.职工子女的身份证、社保卡、户口本(三选一);出生证明、在校证明原件;
5.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大 病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出院结算单或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凭证。
第二十八条 要涉及职工去世且无法提供本人账户信息的,需要补充以下材料:
1. 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二选一);
2. 声明(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3. 保险金申请权益确认书(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4. 多申请人信息表(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5. 受益人关系证明(单位盖章,所有受益人签字按手印);
6. 所有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
7. 申请人户名的银行卡复印件(标注持卡人姓名)。
第二十九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患病治疗时,必须到当地医保部门指定的医院医治和购药。
第三十条 参与职工在互助期间异地转移就业的,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通过原单位基层工会申请救助。
第三十一条 异地参加医疗保险,本地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 职工,符合报销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出院结算单或当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凭证。只可以享受住院补偿,不享受慢性病补偿。
第三十二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如中途退出基本医 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算起,不再享受互助金补偿。如中途加入 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参保下月起转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互助金补偿。
第七章 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期满,本 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救助申请受理期为两年(从救助期起始日期开始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互助期而治疗还未结束,又未按规定期限续缴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2. 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3. 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意外灾害、酗酒、自伤自残等其它违法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5. 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 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医疗互助补偿金或救助金的;
7. 其他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除上述条款外,参与职工或困难职工本人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家庭财产火灾损失
的,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活动无救助责任:1.工伤;2.疾病或医疗事故;3.因酒驾、醉驾、 无
证驾驶造成事故致死致残的;4.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及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主
要责任的;5.未出具《火灾事故 认定书》,以及申请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被公安或相关部门认定为故
意纵火的。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单位、医疗机构和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职工服务中心举报。
第三十六条 市职工服务中心将委托市医疗保险稽查部门对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核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将比照医疗保险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市职工服务中心将定期在市总工会官网对大病医疗互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互助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审查,同时接受纪检监察监
督和政府审计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秦工字〔2021〕75号)废止。
附件
秦皇岛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
成 员 名 单
主任:桑菊 市总工会二级调研员
成员:刘越欣 市总工会保障部部长
孔铁军 市总工会财务部部长
闫秀英 市职工服务中心主任
杨晶晶 海港区总工会副主席
安志山 开发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金松林 市直机关工委工会主任
王巍 秦港股份公司工会秘书长
许志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