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救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一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共计11000元(市总工会大病回拨经费10961元+工会经费39元)
第二条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工会对工会会员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基金全部用于工会会员重大疾病救助。
第三条 建立救助基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各分工会监督,并定期进行审计。当期救助基金的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救助基金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在册工会会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并满足下列条件者。
1、在校工作满一年。
2、且须在河北省职工服务网注册并经过实名认证的秦皇岛市工会会员
3、同时参加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和救助
第五条 在救助当期内(一年),救助对象为首次诊断第六条所列7种常见重大疾病的工会会员,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六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4、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5、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严重帕金森病;
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住院病例首页、收费票据、诊断证明、出院结算单和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
3、《河北环境工程学院重大疾病救助补偿申领审批表》。
第八条 救助基金为一次性支付,给付救助基金后,救助责任终止。
第九条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工会为本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职工,需要向各分工会提出申请,各分工会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条件和要求,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所在分工会提交申请领取救助金,凡未经分工会、所在部门同意,由个人报送的一律不予接收。
第十条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工会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并将救助金统一支付给工会会员本人。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申请重大疾病救助,需在公立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诊断书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重大疾病救助金:
1、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2、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意外灾害、酗酒、自伤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4、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救助金的;
5、其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有第十一条所指的行为,对已发生的救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1000元全部使用完之日起作废。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