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会小组:
现将秦皇岛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持秦工卡工会会员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将通知内容转达给本部门工会会员。
秦皇岛市总工会
持秦工卡工会会员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持秦工卡工会会员(以下简称持卡会员)重大疾病救助是工会组织开展普惠化服务职工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工会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制定《秦皇岛市总工会持秦工卡工会会员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持卡会员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的宗旨是对患重大疾病的持卡会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减轻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使患病的职工病有所医,为持卡会员提供一份保障。
第三条 持卡会员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四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
1.根据每年持卡会员人数,市总工会按照每人每年5元标准出资。今年出资100万元。
2.根据每年持卡会员中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人数,大病医疗互助金结余额中按照每人每年5元标准出资。今年出资90万元。
3.其他收入。
第五条 持卡会员以及持卡会员中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人数统计为当年人数。
第六条 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对持卡会员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基金全部用于持卡会员重大疾病救助。
第七条 建立救助基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定期进行审计。当期救助基金的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救助基金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市总工会秦工卡会员。
2.市总工会秦工卡会员同时参加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申请和救助
第九条 在救助当期内,救助对象为首次诊断第十条所列11种常见重大疾病的持卡会员。
1.秦工卡会员,参加了市总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一次性救助4000元。
2.秦工卡会员,未参加市总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十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良性脑肿瘤;
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9.心脏瓣膜手术;
10.严重帕金森病;
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十一条 持卡会员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秦工卡原件、身份证原件;
2.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3.《秦皇岛市秦工卡会员重大疾病救助补偿申领审批表》;
4.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为一次性支付,给付救助基金后,救助责任终止。已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且医疗费用达到互助补偿标准的职工,可继续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各项补偿。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为本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符合重大疾病救助条件的职工,可以直接向其申请领取救助金。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会员申请重大疾病救助,需在公立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诊断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重大疾病救助金:
1.工伤、职业病、生育费用;
2.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吸毒、意外灾害、酗酒、自伤自残、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4.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救助金的;
5.其它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持卡会员有第十五条所指的行为,对已发生的救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单位、医疗机构和持卡会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服务中心委托市医疗保险稽查部门对持卡会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书进行核查、核实,经查实有违规现象,比照医疗保险部门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为保障此项工作安全运行,市总工会根据当期收支情况调整下一个救助期的资金投入和救助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联系电话:3522351,3560703。